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核论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拟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法制办公室提交规范性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第四条 法制办公室收到制作说明书及有关文件后,进行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是否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政策依据;

  (三)是否与我市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与现行管理体制相一致。

  第五条 经审查,确需制定、且可行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六条 经批准立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制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下达规范性文件制定意见书,通知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接到起草通知后,应组成强有力地工作班子负责搞好起草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登记表》,送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法制办公室下达的制定意见书和规定期限,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法制办公室应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完毕后,将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和有关文件复印件一式15份报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法制办公室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有关文件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规范文件的初步审查,并同时将草案文本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办公室根据初审情况和有关方面意见,确定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有关部门举行规范性文件草案论证会。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论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或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参加。

  论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汇报起草情况,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讲述初审意见;

  (三)参加会议单位发表意见;

  (四)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或小组依据论证会确定的修订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完毕后,将修订稿报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印35份报法制办公室,由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报,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商有关部门进行修订,并拟文送市政府领导审签,原则上应以市长令的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凡未经法制办公室审核论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