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加强市财力基本建设管理,更好地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不断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市财力基本建设程序问题重申并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立项

凡是财力安排的城市建设包括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环卫、环保、绿化等市政设施工程及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生产性、非生产性新建、扩建项目及设备购置等,都必须纳入计划管理,按规定申报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由市计划局审批立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必须报市政府审批。

二、前期准备

已批准立项、并列入前期准备计划的项目,在安排前期费用后,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经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市计划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报市计划局审批,确定建设规模及投资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市政府审批。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100万元以下单台设备购置项目和经规划批准的道路、管网市政工程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可实施,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年度计划

凡需要安排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年10月前将项目有关材料包括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等上报市计划局。由市计划局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上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批准。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市计划局协助分管市长组织实施。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建设实际需要增加的项目,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计划局按要求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列入追补计划;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征求市人大的意见并经市委同意。

列入年度计划后,建设单位方能根据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

四、预算审查

《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完成后,报市计划局,由计划局会同市建行组织审定,审计、监察部门有权派员参加监督。重大项目的《工程预算》经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并经此作为确定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

五、工程招标

凡列入年度计划,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道路、桥梁、管网等市政设施工程及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程项目,都必须依照琼府[89]90号、103号《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和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负责施工的市政维修工程以及有其他情况的,可直接报经市政府批准。

项目招标都要实行工程造价投资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价差、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不可预见费用。工程中标后,承建单位必须自中标之日起按指定时间内向市计划局在建造设立的专户缴纳中标价的5%作为工程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指定时间内退还工程保证金及其利息。承建单位不得进行工程转包,一经发现工程转包立即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决不允许个人指定、决定工程施工队,任何人不得写条子或打招呼干扰工程招标正常进行。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招标进行监督。

六、开工报告

经公开招标,并确认中标单位之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合同及《开工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报市计划局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报市政府审批。《开工报告》通过,工程资金落实,方能动工兴建。

七、工程施工

凡批准开工的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允许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不留隐患。重大工程必须由监理部门监理。质检部门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必须对各个环节加强质量检查,严格把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允许挪用或挤占专项建设资金。市计划局必须按计划、按进度进行拨款。审计部门、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竣工验收

凡列入计划的项目都要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计划局,由计划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或组织有关部门行验收。

九、决算核销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市计划局有权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算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审计部门有权对决算进行审计。办理决算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决算审查定案通知书》及时到市计划局办理投资核销手续;设备购置项目也要及时持设备购买凭证到市计划局办理核销。如有结余资金,由计划局及时收回。

十、奖惩办法

凡对工程设计、施工和投资审查,能提出合理化建议,严格把关,节约投资,有贡献者,应给予奖励。对违反上述程序的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责任、停止拨款、停工整改等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