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土地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确保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口市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组织实施。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招标小组的人数由九人或十一人组成。招标小组的成员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其他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为组员。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确定招标对象,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单位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凡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的,均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投标。

第五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大市政基础设施,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统一安排建设。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

第七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及用地计划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用于招标。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有标底,标底由招标小组制订并保存。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公告有关事宜。

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及发展条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

第十一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海口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五)土地使用规则。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公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编制好有关文件、图件、资料、证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要加盖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密封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

第十五条 投标者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投标者若以本票缴纳保证金,则该本票必须是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该本票有效期为定标后十天止。

第十六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

(六)投标者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八)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宣读评标结果,宣布中标者。

(九)招标小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书面通知投标者,并在定标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中标者按规定时间到市土地局缴纳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到投标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五天;投标到验标一般不超过十天,验标到定标一般不超过七天。

第十九条 评标办法: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并考虑企业资信及其他条件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由招标小组采取不记名方式对每个投标者的标书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评分,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

但经招标小组评议,认为所有的标书及其他条件均未达到预期目的,有权拒绝全部标书,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综合评分项目(以100分为满分计):

(一)标价:32分。

(二)规划方案、开发项目:7分。

(三)投资强度、开发期限:10分。

(四)投标者实力、开发业绩、验资:20分。

(五)投标者对我市的市政、福利、公益事业的贡献:15分。

(六)投标者在海内外知名度:5分。

(七)引进外资项目:6分。

(八)附加分(在招标地块所强调的项目上加分):5分。

第二十一条 中标者必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即日作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者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地价款总额10%作为定金,余额在六十天内付清,所付保证金和定金可抵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差额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天仍未付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行解除,退还扣除定金外的地价款,地上自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限期拆除或由市土地局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者在参与投标活动中,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中标的,经查证属实,招标小组有权宣布中标无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当事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小组成员在招标活动中收受礼物、接受贿赂、泄露秘密、与投标者串通一气、徇私舞弊的,由市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标者如属未在海南经济特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中标后应立即向我市的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定标后六十日内向市土地局提交有关文件,按所注册的企业名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标者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中第廿五条、第廿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有关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市政府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