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年1月1日
公布日期:1994-01-01施行日期:1994-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1-01
施行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贩卖枪支零部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甘公法[1993]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以及修理或装配枪支;即使是报废的枪支,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因此,对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情节严重的,均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性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购买枪支零部件系用于组装枪支,而仍向其出售的,则应以制造枪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复
199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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