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精神,为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充分研究了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和今年前三季度货币供应量统计数据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监测、研究经济金融运行形势、货币政策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和提出对策建议。

  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

  (1994年10月28日)

  为了加强宏观监测,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和国际通用统计原则,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

  一、货币供应量的层次划分

  (一)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现金等负债,亦即金融机构和政府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

  (二)货币供应量按层次统计。根据国际通用原则,以货币流动性差别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拟将我国货币供应量划分为M0、M1、M2、M3.各层次的货币内容如下:

  M0: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

  M1:M0+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M1,即狭义货币;M2,即广义货币;M2-M1即准货币。

  二、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

  (一)金融机构分类依据。分类依据金融机构的职能、货币政策对其影响的程度,以及其对经济的重要性。分类不以金融机构名称为依据。

  (二)中国现有金融机构分类:

  1.货币当局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专门行使货币当局职能的机构,是金融管理的部门。

  2.存款货币银行

  指可以用支票转帐并以此实现支付功能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行规定,我们将凡接受活期存款作为负债的金融机构都列为存款货币银行,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特定存款机构

  指接受有期限、金额限制和特定来源的存款的特定存款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住房信贷银行和外资银行。

  4.非存款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会等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中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也是一种专项资金的营运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办理支票业务,属于此类。

  (三)货币供应量统计在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范围统计。

  三、货币供应量的统计

  (一)将列入货币供应量统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金融机构分类分别编制和汇总为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和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

  (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与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货币概览。

  (三)货币概览与特定存款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银行概览。

  (四)银行概览与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合并形成金融概览。

  (五)货币供应量在银行概览中统计。

  (六)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所列科目按照本《办法》附表归并。

  四、货币供应量的公布

  (一)货币供应量按季度公布,公布时间为公布数据季后第一个月下旬。

  (二)公布内容为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各数据表式分期末余额和比上年同期增长比率。

  (三)货币供应量公布的同时,要结合金融运行情况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分析。

  (四)货币供应量数据和金融运行分析,须经业务主管行长审批才能见诸公开出版物和新闻媒介。

  (五)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金融时报》发表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余额和增长比率、货币运行述评;《中国人民银行季报》发布各资产负债表和概览。

  五、附则

  (一)非存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和金融概览暂不编制。

  (二)M3系出于金融创新不断出现的现状考虑而设,目前暂不编制这一层次货币供应量。

  (三)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负责货币供应量统计工作和指标解释。

  附表

  表1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略)

  表2 存款货币银行资产负债表(略)

  表3 货币概览(略)

  表4 其他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略)

  表5 银行概览(略)

  附:1994年1至3季度货币统计数据(表一至表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