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管理,决定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含武警内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武警水电、黄金、交通指挥部、森林警察部队)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皮的颜色由原来的墨绿色改为藏蓝色,证芯加注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其他内容不作变动。新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证同时废止。
附件:《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芯样本(略)
公布日期:1994-10-22施行日期:1994-10-2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4]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10-22
施行日期 1994-10-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干部证》的管理,决定更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文职干部(含武警内卫、公安边防、消防、警卫和武警水电、黄金、交通指挥部、森林警察部队)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皮的颜色由原来的墨绿色改为藏蓝色,证芯加注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为4年,其他内容不作变动。新的《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证同时废止。
附件:《警官证》和《文职干部证》证芯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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