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交通银行

  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的规定,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负责,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的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政策性项目贷款资金拨付等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接受甲方对委托代理业务的监督。经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

  2.监督借款合同(或协议)的执行;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定期反映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向乙方划拨贷款资金。

  2.负责确定贷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和回收贷款本息。

  3.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等有关资料(各一式两份)。

  4.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甲方在变更借款合同(或协议),调整贷款计划、贷款利率,提前或延期收回贷款等时,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6.按期向乙方支付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2.在收到甲方的年度贷款计划和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的当日或次日转发乙方经办行。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向借款单位办理贷款资金的拨付业务,保证甲方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4.监督项目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使用贷款和归还贷款本息,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对借款人采取暂停用款、代扣代收等处置措施。

  5.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划拨资金。

  6.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甲方的要求编报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7.积极配合甲方处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或协议)、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及其经办行。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当日,最迟不过次日,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划转借款单位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当日或次日,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拟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代理贷款实际发放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每年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守约一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视情况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直至中止委托代理关系。下列行为均属违约行为:

  1.甲乙逾期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2.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或协议)确定的贷款项目发放贷款。

  3.乙方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代理义务。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在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姚中民(签字)

  乙方:交通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 陈恒平(签字)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