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你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适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请示》(交字[1997]023号)收悉。 经与部法制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者交通安全,不听从交通民警劝阻,拒不移开车辆,视为驾驶员不在现场,可以依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此复。
1997年3月12日
公布日期:1997-03-12施行日期:1997-03-12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7]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03-12
施行日期 1997-03-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你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适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请示》(交字[1997]023号)收悉。 经与部法制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者交通安全,不听从交通民警劝阻,拒不移开车辆,视为驾驶员不在现场,可以依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此复。
19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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