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你省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适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的请示》(交字[1997]023号)收悉。 经与部法制司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者交通安全,不听从交通民警劝阻,拒不移开车辆,视为驾驶员不在现场,可以依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此复。

  19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