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1997〕33号《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行,并将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6月1日起银行承兑汇票已启用新版凭证,新版凭证由原来的四联改为三联,汇票到期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只需向其开户行提交汇票第二联,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行凭汇票第二联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兑行收款。

  二、持票人开户行或贴现银行应匡算邮程,向系统内或跨系统承兑银行寄发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如持票人开户行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XX(行号)划转我行”戳记,以便承兑银行向指定的划转行填发报单。

  三、承兑行应每日查看汇票的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会计分录: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833临时存款

  同时:借:881承兑汇票

      贷:781应收承兑汇票款

  俟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办理划款。委托收款凭证的第五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833临时存款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四、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以前收到汇票的,应将汇票及有关凭证专夹保管,俟到期日凭以付款。

  借:809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或其他科目

    贷:902全国联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同时:借:881承兑汇票

      贷:781应收承兑汇票款

  另外,总行中银财〔1997〕378号规定,自1997年6月1日起取消县及县以下机构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权限,并非停止县及县以下机构开办商业汇票业务,上述机构如因业务需要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按权限逐级向上级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仍由申请行办理承兑及具体账务处理手续。

  以上请速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附:银会计〔1997〕33号《关于启用新版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见本书中国人民银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