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国家(如加拿大、阿根廷、菲律宾等国)出于本国利益考虑,相继制定或修改移民法规,规定外国人在该国境内投资一定数额并创造若干就业机会的,可以移居该国,有技术专长的还可以减收费用等等。我国内一些单位或个人,与境外所谓“移民专家”或“移民服务机构”相互勾结,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等活动,非法招徕、组织国内公民移居国外,从中渔利。少数“蛇头”也混在其中,借机从事组织、运送非法移民活动。为维护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出入境正常秩序,经公安部、外交部、中宣部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审批公民出境申请时,要注意审查是否涉及有在我境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移民中介或移民考察活动。凡是发现这类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移民介绍活动,要坚决取缔。对其中有违法活动的,要依法查处;对通过未经国家批准的境内外机构或者个人组织、介绍的“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或者“移民考察”等出国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刊登或播放有关招徕移民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发现此类广告或宣传资料,公安机关要会同宣传、工商部门立即予以制止。对擅自刊登、播放这类广告和宣传资料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公民个人通过国外亲友合法获得移民资格申请到国外定居的,公安机关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审批。

  19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