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以来,各公安机关在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的管理体制上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能认真执行有关条例和规定,把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这种做法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关于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和《中央批转(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8]4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实行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的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精神,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快速反应。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管理,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和秉公执法,更好地稳定公安队伍,现就有关基层公安机管理体制问题重申如下:

  一、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要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报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凡是已经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应一律予以纠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