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大兴县“名誉公民”暂行条件、优惠待遇及审批程序的规定修正案。会议认为,1988年9月28日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大兴县“名誉公民”的暂行条件和优惠待遇,对于广泛吸收各类管理人才、发展大兴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县政府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形势需要,修订授予大兴县“名誉公民”暂行条件、优惠待遇及审批程序的规定是必要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修正案。

  附:大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大兴县“名誉公民”暂行条件、优惠待遇及审批程序的规定(修正案)

  为适应对外开放,加速全县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各界人士为发展大兴献力献策,经县政府1994年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拟对1988年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通过的此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暂行条件、优惠待遇及审批程序如下:

  一、暂行条件

  1、为我县企业引进科技含量较高的新项目或专利项目,投产后年创利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要介绍人。

  2、为我县研制或与我县联合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投入生产后年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或产品达到部优标准的项目研制主要负责人。

  3、来我县投资办厂,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厂长(经理)。

  4、为我县引进“三资”企业,外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主要联系人。

  5、为我县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联系人。

  6、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为大兴做出贡献或联系紧密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可向县人大常委会呈报为“大兴县名誉公民”。

  二、优惠待遇

  取得大兴县“名誉公民”享受如下待遇:

  1、愿在大兴购房的,可按当时商品房价的80%购买住房一套。

  2、可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在黄村重点学校入学。

  3、每年西瓜节期间,可作为特邀佳宾来大兴欢度西瓜节,县政府提供住宿方便。

  4、每年可携家属、子女到大兴免费(食宿、门票)旅游一周。

  5、除以上优惠待遇外,为大兴引进资金,引进人才技术的,按大兴县引进资金、人才、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6、以上优惠待遇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涉及单位具体落实。

  三、审批程序

  1、红星区,各镇、乡及各委、办、局(公司)依据“名誉公民”暂行条件,将被授予人有关材料以书面申请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报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2、“名誉公民”自县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之日起,享受所述优惠待遇。

  3、县属各镇乡、局级单位不得自行授予“名誉公民”的称号。

  4、授予外国公民为市或县“名誉公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原文。

  五、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