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决议

(本为1990年第81号法律公告)

(1990年制定)

宪报编号: L.N.362 of 1997; 68 of 1999

第1条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8号第3条

立法局在1990年3月14日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9条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决议通过由1990年4月1日起─

1.成立一基金,称为贷款基金;

2.基金由财政司司长管理,但他可将管理权转授其他公职人员;(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3.下列款项须记入基金帐户的贷项下─

(a)学生贷款基金的一切资产,包括截至1990年3月31日的任何未清帐款;

(b)截至1990年3月31日发展贷款基金因贷出或垫付附表第I部指明的款项而仍存有的未清帐款;

(c)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因贷出或垫付附表第Ⅱ部指明的款项而仍存有的未清帐款;

(d)经立法会核准从政府一般收入拨予基金的款项; (1999年第68号第3条)

(e)因获偿还下列款项而收受的一切款项─

(i)学生贷款基金贷出的任何款项;

(ii)附表指明的任何贷款或垫款;

(iii)根据第6条由基金贷出或垫付的任何款项;

(f)所有从下列款项所收受的利息或股息─

(i)学生贷款基金贷出的任何款项;

(ii)附表指明的任何贷款或垫款;

(iii)根据第6条由基金贷出或垫付的任何款项;

(iv)根据第8条投资的任何款项;

(g)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第8条所作的任何全部或部分投资而收受的所有款项;

(h)所有为基金而收受的其他款项;

4.基金须接管─

(a)截至1990年3月31日学生贷款基金的所有存款;及

(b)截至1990年3月31日发展贷款基金的所有存款;

5.基金须承担─

(a)截至1990年3月31日学生贷款基金就财务委员会核准的计划而从学生贷款基金批出贷款予学生所须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b)截至1990年3月31日发展贷款基金就财务委员会核准的计划而从发展贷款基金提供贷款及垫款资金所须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及

(c)截至1990年3月31日政府一般收入就财务委员会核准的计划而就提供附表第I部指明的贷款所须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6.财政司司长可从基金支用款项─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a)以应付根据第4条接管存款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应付根据第5条在截至1990年3月31日已获财务委员会核准的条款及条件下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及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b)以向财务委员会核准的人批出贷款及垫款,但须按照财务委员会指明的条款及条件行事;

7.库务署署长须根据财政司司长发出的基金支付令授予的权力,由基金拨支款项以应付基金开支所需;(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8.财政司司长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授权将基金在任何时候未支用的结余款项,以财政司司长决定的方式,投资于有息证券;(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9.财政司司长可不时将其认为不再为了基金的目的而合理地需要留在基金的结余,转拨入政府 一般收入之内;(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0.学生贷款基金须予结算。

(1990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第3(b)条〕

从发展贷款基金所作并记入基金帐户

贷项下的贷款及垫款

1.贷款─

(a)香港房屋协会─供市区发展及市区改善计划,以及兴建郊区公共屋之用的贷款。

(b)本地公务员─给予建屋合作社成员及政府兴建楼宇计划的分承租人的贷款。

(c)香港平民屋宇公司─房屋贷款。

(d)给予公务员的房屋资助─首期贷款及房屋贷款。

(e)给予学校的贷款。

(f)渔业贷款。

(g)嘉道理农业援助贷款基金─禽畜废物管制计划。

(h)大埔工业贷款。

(i)元朗工业贷款。

(j)大埔及元朗工业贷款。

(k)土地发展公司─供成立该公司之用的贷款。

(l)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供兴建专用建筑物之用的贷款。

(m)香港木球会─会所及设施。

(n)区域市政局─供兴建区域市政局会议厅之用的贷款。

(o)区域市政局─供兴建区域市政总署总部大楼之用的贷款。

2.垫款─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就应累算的利息的垫款。

第II部 〔第3(c)及5(c)条〕

从政府一般收入作出并记入基金帐户贷项下的贷款

1.受训教师的免息贷款。

2.给予东华三院的贷款。

3.给予香港产品设计创新有限公司的免息贷款。

(1990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