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门牌号码编排设置问题的请示》(琼公治[1995]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乡门牌(含楼牌,下同)的编制管理是户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在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十一条中曾明确规定整顿门牌是户口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户口登记是以门牌号码为基础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推广使用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已将近二亿人口基本信息输入计算机,其中包括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号码,不仅实现了人口信息登记项目齐全、规范,也给城市管理、交通、邮电通讯和群众生活带来便利,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此外,城乡门牌编制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1994年11月李鹏总理就户籍制度改革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时明确指示:户籍改革应首先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农村地区每个家庭要发户口簿,每户装钉门牌。根据上述指示精神,在公安部代国务院起草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户籍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稿中提出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门牌编制管理制度。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界定了地名管理的具体范围不包括门牌编制工作。你省民政部门对原由公安机关编制的门牌进行重新编排,是没有法规依据的,在实际工作中势必直接影响正常的户籍管理工作。请你们立即报告省政府,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结合户籍管理,切实做好城乡门牌的编制管理工作。

  199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