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96年4月30日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为保障我市辖区内残疾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受同其他公民“平等、参与、共享”的权力,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确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就诊医疗费(白内障复明手术、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聋儿语训)属于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公费医疗的,医疗卫生部门应当免收或减收挂号费,并减半收取床位费。

第二条 不属于国家确定的康复医疗项目范围的残疾人就诊医疗,医疗卫生部门凭“残疾人证”优先就诊。

第三条 残疾人康复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视财力情况,拨给一定数额经费。

第四条 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及父母有一方或双方都是残疾人的,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健康儿童、少年,经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组织)证明,可就近入学,学校应当免收该生的学费、杂费和各种费用。

第五条 到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聋哑儿童、少年,在校的宿费,由该生父母所在单位或农村村委会根据聋哑人家庭生活实际困难情况,承担部分或全部。

第六条 职业培训机构招收残疾人学员,应该减半收取学费、住宿等杂费。

第七条 普通幼儿园要优先招收能够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减收保育费、杂费。

第八条 计划、劳动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企业成批量招用职工的,要按招用人员的1.5-2%招用残疾人就业。

第九条 各企业单位实行优化组合时不得随意辞退残疾职工。关、停、并、转或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安排好原有企业内残疾职工生产岗位,并保证其基本生活。辞退本企业原有残疾职工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工会或职代会同意。

第十条 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残联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凡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不含广告业)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安置残疾人员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以上(含50%)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给予先征后全部返还增值税的照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就业,发展私营经济。凡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残疾人举办的小型生产企业工商部门减收工商管理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管理费;城建部门免收占道费;土地部门免收临时占地费;劳动部门免收劳动力管理费以及其它行业管理费。

残疾人兴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决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可请示当地税务部门批准酌情给予照顾。

残疾人从事个体加工、修理、修配和提供各种劳务行业,税务部门免征该行业的流转税。

第十二条 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和残联组织举办的福利企业的自有车辆(不含营运性车辆),免征一台自有车辆的养路费,同时免交过桥费、停车费、专用车辆车船使用税等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对福利企业、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残疾人举办小型生产企业的,银行部门应优先安排生产贷款。

第十四条 农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免交各种公益事业费、提留、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等。

农村其他残疾人免摊本人的义务工,交纳统筹费、税收有困难的应当减收。

第十五条 残疾人申请翻修、新建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宅基地并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残疾人的家庭,其中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需要到城镇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农转非”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十七条 凡因工伤事故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原单位必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适当解决医疗护理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的第3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的12月3日)期间文化体育部门的电影院、公园等群众娱乐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六一”儿童节免费向残疾儿童、少年开放。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的存车处免收残疾人专用车(或自行车)的存车费。

第二十条 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免费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或福利企业开业刊登一次性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以内的广告,第二次刊登广告时收取半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城建等部门在设计、审批公用建筑时,应当设计无障碍通道设施,为盲人和肢残的残疾人提供方便。有关部门对设计无障碍通道应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规划、城建、土地等部门在市政统一规划时,需要对残疾人的住房和经营场所所动迁时,同等条件要优先安置残疾人。对交纳建房集资款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照顾。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合法诉讼费,交纳确有困难的,由各级残联组织证明,经司法部门审定给予适应减免的照顾。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残联组织举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电力增容时,电业部门免收供电贴费,只收配电贴费。

第二十五条 科技、劳动、卫生检疫、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优先为残疾人送技术上门,并免费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辖区内持有所属县(市)区“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