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主要管理指标的制定、下达与考核等。

  第三条 设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的货币注册资金;

  (二)拥有或受托管理建筑面积(下同)3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

  (三)有合法的物业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注册及经营地点;

  (五)有完备的房屋管理、修缮与养护的保障措施;

  (六)有独立的管理相应物业所需的管理机构和各类专业人员。

  公司专业管理人员配置,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平房及多层房屋配6人,高层建筑配8人。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公司在册管理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标准为:

  一级公司:物业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配备有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经济师、工程师2人以上;

  二级公司: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40万元以上,配备有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经济师(工程师)1人以上;

  三级公司:物业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配备有经济师、工程师2人以上;

  四级公司:物业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经济师(工程师)1人以上。

  第五条 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设立物业管理公司,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对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进行审批的报告;

  (二)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三)管理章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六)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除应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独资企业应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第七条 私营企业设立物业管理公司,须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

  (二)提请对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的报告;

  (三)管理章程;

  (四)拥有或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六)雇员名册;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职称证明文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申报资料后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并抄送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须持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经营资质证件方可经营。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领取经营资质审批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对所提供的有偿服务按规定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物业管理公司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经济指标、社会指标、环境指标及相关业务指标。指标要求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达不到规定的管理指标,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或者经年检不合格的,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