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近几年物价上涨情况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决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家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区县城为城市户口),月人均收入不足130元的,补到130元;孤身一人,无收入或月收入不足170元的,补到170元。家住农村的,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

  二、计算遗属月人均收入时应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不包括“〔1994〕国管财字条108号”文规定的对职工实行的粮价定向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种费用。

  三、其他仍按《国家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国人工212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执行。我局1998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国管财字158号)同时废止。

  199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