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关于改革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意见

(市卫生局1996年4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医疗机构经营机制的转换,我市现行的公费医疗体制远远落后于当前的客观实际。为了改变过去医疗管理的被动局面,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国函[1994]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应提高人均医疗费标准。比照相近的地市、州公费医疗预算数和执行数,参照我市本级五年人均平均值和三年人均平均值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我市公费医疗经费人均定额为250元。

  二、提高个人负担比例,加强个人费用意识。个人负担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由原业的年医疗费达到2000元封顶,个人不再负担,改为4000元以内医疗费个人负担20%,4000元以上医疗费个人负担10%.

  三、实行定额包干、层层落实、现金管理。市本级公费医疗实行经费,由市公费办包干使用,责任层层落实,节余留用,超支由医疗单位和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财政和医疗各负担超支额的50%,就诊时一律交现金,按月到指定医疗点报销。

  四、门诊公费医疗管理实行定点医疗。凡在我市本级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定点医疗建立专科专医,实行本诊大病志,采用复写处方。

  五、住院公费医疗管理1、定点医院对本院所承担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信院治疗的患者,必须持公费医疗证,经公费科医生检查会诊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的患者住院期间公费证由公费科保存。节假日及夜间急诊入院者,第二天必须到公费科补办手续。

  2、医院疗区对公费患者,实行公费医疗专诊医生负责制。治疗中必须做到医嘱记录用药处方、各项检查项目相符。按病情需要用药和检查,不准开与病情无关的检查项目和药品,不准乘车开药。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范围。不允许挂号住院,经查挂号住院者,其床位及医疗费全部由医院和患者双方负担。

  4、实行对住院患者综合指标控制,原则上每年全院住院患者人均住院天数不得超过20天,如有突破,其超过部分费用由医院承担。

  六、公费医疗患者转院规定1、因病情需要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确诊治疗的患者,必须经公费科主任与有关科室主任会诊,院长同意,市公费医疗办批准,方可转到省内指定医疗诊治。如需到外省、市或国家级医院诊治,必须经省级医院出据转诊手续,由省卫生厅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2、凡市中心医院能确诊和治疗的疾病及癌症晚期患者,原则上不予转院。如个人提出转院或需做高级医疗项目检查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低于40%.七、下例人员享受优诊待遇:

  1、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实行优诊待遇,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2、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3、因工负伤(必须是工伤部位),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4、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个人不负担。

  八、公费医疗结算办法。门诊、住院一律采有现金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由享受单位到定点医院统一办理。

  九、上述意见自市政府批转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