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弱济残的优良传统,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社会扶助,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物质文化生活,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扶持残疾人实施有关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助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规划,在扶贫资金和物资上予以优先安排,扶持残疾人脱贫。

二、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农业税、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三、城镇残疾人与农民结婚,有关部门应免费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

四、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暂不能收养的,由当地政策给予定期救济,或者采取指定亲友扶养、专人包户照顾的办法安排其生活。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国家救济、集体补助和群众扶助等多种形式妥善安排城乡残疾人特困户的生活,保证他们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不外流、不乞计和不出其他问题。

六、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单位和农民业校,应当优先录取残疾学员,并给予减免学费,精收组织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

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其入学,不要受学区的限制,就近入学,放宽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

八、持有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司乘人员不得拒绝。

九、持有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进入公园,免收入园门票,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专用车辆免费通行。

十、除本人自愿外,残疾人免购各类公债券,免缴社会各类募集款物。

十一、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对残疾人票价减半,并给予方便和照顾。

十二、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 %的比例,选择适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十三、各级民政、工商、税务、金融、城建等部门,应当对残疾人福利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对残疾人本人直接经营的小吃部、小卖店、理发店、服装店、工艺美术店和修鞋、修理钟表、修理家用电器、修理摩托车或自行车等服务性行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税收和工商管理费。

十四、对城镇残疾人动迁户,要安排合适楼层和地段。

十五、残疾人依法诉讼和上诉,适当减免法律咨询费、代写法律文书费、代理律师费、受理费等有关费用。

十六、卫生医疗单位凭残疾人证件对残疾人证件对残疾人优先医,卫生部门在审批医疗诊所时优先批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有专业技术的残疾人开业。

十七、新建或都改建城市道路以及重要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无障碍设计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十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伤残军人、因化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保障他们的生活。

十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方面给予帮助。

二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社会公民,都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残疾人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1年5 月30日印发的《浑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浑政发[1991]47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