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至少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实施改革开放方针、政策,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勤政廉洁和思想、工作作风情况;

  (四)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人事、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