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规定,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审计署和国家体改委反映。

  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为促进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有权代表国家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的部门或机构的审计监督,以确定国有资产股份的投资收入及其运用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

  五、本暂行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1992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