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3月12日《关于对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办案单位,但不宜使用“不予采信”的作法。
1996年3月27日
公布日期:1996-03-27施行日期:1996-03-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6]6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3-27
施行日期 1996-03-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正文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3月12日《关于对公安机关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如果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错误,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原办案单位自行纠正,也可以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办案单位,但不宜使用“不予采信”的作法。
19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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