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实验室的基础性研究参与国际竞争,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促进我国基础性研究水平提高与高质量科学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与作用,决定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择优资助已验收通过并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系列的实验室开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二条 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划拨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划拨的专项人民币经费构成。实验室原则上应自筹拟实施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总预算百分之五十的人民币经费进行匹配。

  第三条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予以宏观指导和协调。

  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专项经费年度计划的制定,外汇额度指标和专项人民币经费的分配,受理实验室主管部门报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年度计划和计划内项目申请书,对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与审定,下达项目批准通知书,实施财务拨款,以及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所分配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经费指标负责编制本部门实验室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申请项目的初审、汇总和移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办理出访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签证手续,签发拟邀请来华人员的邀请信(函),督促实验室落实匹配人民币经费,会同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 专项经费资助的范围是:根据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的需要,资助实验室固定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出国进行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出国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所需的国际旅费和在境外的生活费用等;邀请合作方来华进行合作研究期间的各项接待费用;邀请学术成就显著的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和参加实验室建设的各项接待费用。

  本专项经费重点资助就科学研究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以及国际联合研究计划而开展的合作研究。

  本专项经费优先资助优秀实验室的科研骨干和中青年科技人员出国进行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出国进行合作研究时间超过三个月、出国留学及合作研究以外的外国专家来华访问项目不在本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之列。

  专项经费的资助标准均按(95)财外字第25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和综合计划局每年9月底以前就下年度所需的外汇额度指标商国家计委科技司后报国家财政部审批,然后向各实验室主管部门下达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经费分配方案。各实验室主管部门据此组织所属实验室进行项目申请,在根据专家意见对项目进行严格初审之后,于当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和次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申请书一式一份和项目汇总表一式两份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

  各主管部门的项目汇总表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送本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备案。

  第六条 所报申请书除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外,还需附下述附件材料(允许项目执行前补报):

  合作研究项目需有合作研究协议书、拟出国人员的邀请函件以及我方合作人员出国期间由接待方支付滞留期间生活费及必要城市间交通费的资助证明、拟来华合作人员来华确认函件;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需有会议邀请信、论文录取通知书等;

  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项目需有回国工作讲学的计划安排、留学人员本人提供的学术水平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以及留学人员回国确认函件;

  出国考察项目需有详细考察计划和拟考察单位的邀请信函。

  第七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商综合计划局于每年6月和12月两次集中审批各实验室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项目。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发资助通知书,资助通知书一式两份,分送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财务手续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负责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人民币拨款。资助款在项目执行前一个月拨至实验室依托单位银行帐户。项目所需外汇额度尽可能由各实验室自筹,确有困难并已在科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外汇额度者,可由项目执行人持资助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证件到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办理换汇手续,然后持换汇单据和相应额度的人民币现金或支票到中国银行购汇。

  第九条 项目执行人应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在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并由该实验室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在报销后一个月内将财务决算一份(原始单据留依托单位保存)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财务处。不按时报财务决算者,将影响其后续项目的审批和拨款。

  第十条 项目因故提前或延期执行,项目执行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备案;因故未执行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依托单位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写出书面报告,并将资助款退回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和将资助款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自筹的人民币经费的报销办法由各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受到资助的实验室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批准该实验室后续合作与交流项目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对未交总结者,将视其为未完成已批准的项目,后续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报告上年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上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并抄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专项经费的组织申报和总结提高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实验室在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财务等规章制度,节约开支,及时报销和及时总结。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由项目执行人所属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查处情况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