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高级干部宿舍按规定可以配备服务人员,本人愿意自雇的公家发给自雇费。
鉴于物价调整等因素,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140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调整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86]国管财字第22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公布日期:1994-08-12施行日期:1994-07-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94]国管财字第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4-08-12
施行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发[1979]83号),高级干部宿舍按规定可以配备服务人员,本人愿意自雇的公家发给自雇费。
鉴于物价调整等因素,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140元。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调整高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86]国管财字第224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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