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业:

  现发布《白山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控制和减少因其环境保护设施简陋或缺乏环境保护设施给周围环境带不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其周围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国家环境依据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国环监字[1995]1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并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保护周围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 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商业繁华区和居民稠密区的饮食企业必须通过专门的烟囱(铁板或铝板等制作)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囱的位置和高度,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三条 饮食企业的大灶,必须使用型煤或其它清洁燃料。燃烧的锅炉必须西装消烟除尘器,排放的烟尘应达到国家长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商业繁华区和居民稠密区的饮食企业应使用液化石油气,有条件的也可用电,严禁使用原煤、煤泥做燃料。

  第四条 在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它超标准皋矿产 噪声的加工厂。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内兴办娱乐场点和排放噪声的加工厂,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经营时间。

  第五条 严禁利用居民住宅楼及其附属设施建筑或改建为饮食、娱乐用户和各类修配厂、加工厂。对于擅自改建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现有的娱乐厅、放像厅、歌舞餐厅、音像制品售货点,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夜间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二点,其排放的噪声须达到所在噪声达标区排标准。对于严理扰民、群众反映强烈、超标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联合查处。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宾馆、饭店和商业等经营场所安装的空调器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离居民点较近的空调装置,应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商业区步行街道旁直接面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

  第八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安装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当地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其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方可排放。

  第十条 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章,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并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登记申请时,应要求企业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产生的污染,必须限期治理。其具体的治理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分期分批地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法治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调,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同时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对限期内改正不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文化、城建、房管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环境情况组织年检,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