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1-5-22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系指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我国科学家同外国科学家通过资料交换、人员交流及共同开展科学实验等途径,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所进行的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是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的资助重点。合作研究应遵循平等互利、取长补短、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二条 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人员交流费用。按照国际惯例,科学基金资助我国科学家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外方合作者来我国进行合作研究期间在华生活费和与合作研究相关的国内旅费。

  第三条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应是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2)所开展的合作研究应有利于学术思想交流、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加快在研基金项目研究进度、提高研究水平、提高研究经费使用效果和促进科技人才培养;

  (3)合作研究所依托的基金项目应是对外不保密的项目;

  (4)曾获国际合作研究经费资助且成效显著的基金项目在结束后一年内仍可申请资助。

  第四条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者应提供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双方确认将进行合作研究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或相应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合作研究课题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双方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合作研究的计划和进度、合作研究方式与研究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处理、合作研究费用分担等事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连同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确认合作的书面材料以及与人员交流有关的信函等附件一并于上一年度的11月底之前报送相关科学部,由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审批并由国际合作局签发资助通知书。特殊重要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或资助经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由委员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批准生效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优先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同外国科学管理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中。

  第七条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由科学部和国际合作局共同管理。基金委员会可以视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增加资助经费、减少资助经费或停止资助的决定。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执行者,应在每次合作研究活动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向国际合作局报送总结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国际合作局转交相关科学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2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对外合作研究项目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