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办产业的管理,推动校办产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铁路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加创办且为主管理(含与外单位联营或与外资合资、合作)、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1、产权归学校所有(合资企业指校方产权)。

  2、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

  3、收益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按学校的规定管理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学校核备。

  第二条 发展校办产业的宗旨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学、科研与生产紧密结合,发挥高等学校综合科学技术优势与人才优势,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实用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增加学校收入,提高教工待遇,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发展校办产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2、学校对校办产业行使资产管理,保障对企业财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技术资产、增殖资产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3、学校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权,校办产业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校办产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禁止将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成果向外界泄露、盗卖或投资谋取私利,如需进行技术转让,必须经学校批准,并由学校指定的代表履行法律手续。

  5、促进本校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接受学生实习和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

  6、学校兴办、撤销或合并校直属校办产业,须先征得教育司同意,再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条 学校应明确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归口管理本校各类校办产业。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本校有关校办产业的管理制度,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推举校办产业的法人代表,经校长批准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对新建、联营、撤并校办产业进行审查,校直属校办产业征部教育司同意,其他校办产业征校长同意后,报工商管理部门审批。

  4、会同财务部门审查校办产业向学校或铁道部提出的投资或贷款申请并给予安排。

  5、协调学校各业务部门与校办产业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适合本校的校办产业资产收益分配方式、比例或定额;会同财务等部门考核校办产业经济效益、财产保值、增值指标;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6、督促校办产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并对事关学校重大效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帮助和指导。

  7、汇总有关校办产业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校办产业年度工作情况、经济效益写出分析报告报教育司。

  第五条 校办产业可以享受下列权力与优惠政策:

  1、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2、享有以学校校办产业的名义开展业务和参加各种工商活动的权利。

  3、在部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和事业编制总数内,可根据学校规定自主安排人员。

  4、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以及企业编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开展,评审中应着重考核其在校办产业的生产、项目开发、成果推广等工作中的实绩。学校派入校办产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回学校工作,学校应预留其相应的聘任指标。合同制职工评聘技术职务不得占用学校职务聘任指标并只在本校办产业内有效。

  6、享有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可享受铁路高校校办产业低息启动资金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 校办产业需承担下列经营责任:

  1、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

  2、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接受校办产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校办产业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成果、专利等均为有偿占用,所支付的费用计列成本,逐步完善分级管理目标成本责任制,按成本计划节奖超罚。

  4、建立分配约束机制,根据职工是属于企业还是事业经济,决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逐步建立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金、社会福利与保险等制度。发展较快、经济效益较好或占用铁道部、学校的贷款、固定资产较多的校直属校办产业,拟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

  第七条 铁道部教育司负责铁路高校校办产业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铁道部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