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解决铜川国有厂矿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加快荒山、荒坡、荒沟、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地”)开发利用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均可拍卖。??

  第三条 对国有厂矿特困职工拍卖“四荒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四条 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的特困职工均可以拍卖形式取得“四荒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铜川矿务局和陕西煤炭建设公司系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45元以下的职工,在拍卖“四荒地”使用权时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矿区附近国有“四荒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无偿划拨;

  (二)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可在拍卖价格上给予优惠;

  (三)对于开发利用“四荒地”的特困职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在资金方面予以扶持;

  (四)对特困职工办理购买“四荒地”使用权手续,只收取土地使用证书的工本费;

  (五)从购买之日起,从事果树生产的,7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其他种植业的3-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坡度在25??0以下,经过治理,种植粮油作物的,3-5年内免征农业税;

  (六)政府和企来对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的特困职工,要在种子、种苗、技术指导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国有厂矿特困职工购买“四荒地”使用权,纳入县(区)、乡(镇)“四荒地”拍卖序列。具体程序按《铜川市拍卖“四荒地”使用权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集中、大块的“四荒地”由职工所在企业出面联系、协商、个人办理手续;对分散、小块的“四荒地”由职工自行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荒地”拍卖用途,仅限于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开发利用,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掠夺经营。

  第八条 职工购买的“四荒地”使用权,年限一般确定为30-50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在期限内可以继承;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续签合同。

  第九条 在“四荒地”使用期限内,拍卖方不得中止合同。如因国家政策变动或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提前收回的,可依法收回,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条 对因掠夺式经营、私自政变土地用途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凡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对“四荒地”进行投资开发且开发利用面积应达到80%以上。凡未进行投资开发或开发面积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收回土使用权。严禁炒卖地皮,从中牟取暴利。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属企业特困职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铜川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199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