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省营企业

  市建委《关于解决拖欠建设系统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拖欠建设系统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目前,我市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比较突出,据对25家等级内地方施工企业的统计,1993年,共计被拖欠工程款6645.5万元, 平均每个单位工程拖欠额为30万元,每个建设单位平均拖欠35万元,施工企业平均被拖欠266万元,企业的每个在册职工平均被孝欠0.9万元。 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致使多数施工企业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不能按是地支付职工工资,严重的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危及了职工生活和社会安定,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拖欠建设系统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建设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强对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提高对工程款清欠的认识,把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工程款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欠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对已竣工且无争议的工程,拖欠方有还款条件和还款能力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偿还欠款。

  1、拖欠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贷款予以偿还,也可用企业营业收入或产品偿还欠款。

  2、拖欠方是股份公司的,经被拖欠方同意,拖欠工程款可作为法人股股金,加入股分公司。

  3、经施工企业同意,拖欠方也可用房屋、场地抵补拖欠款,交由施工企业经营。

  5、由地方同力不足造成拖欠,可由当地政府优惠划拨土地,交由施工企业开发经营。

  三、对无争议竣工工程,建设单位暂时无还款能力的,施工企业要限期与建设单位签订还款合同。拖欠方必须支付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滞纳金,明确还款形式、时间、数额和计取滞纳金方法,明确双方责任,并到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对拖欠工程款既不还款,又不签订还款合同的建设单位,被拖欠方的施工企业可诉诸法律,由法院强制执行。

  八、施工企业要自我把关、自我约束,加强经营管理,不承揽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带资承包、垫付资金施工;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结算工程款要纳入承包内容,落实清欠责任;要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和工程结算工作,及时处理遗留问题,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避免久拖不决格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九、在清理工程款过程中,要重点解决骨干施工企业,以缓解资金困难,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本意见不包括外埠施工队伍。

  经上意见如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白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白山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绍明 副市长

  副组长:岳俊峰 副秘书长

  李文东 市建委主任

  成 员:崔长贵 市计经委副主任

  王宝全 市建行副行长

  杜秀林 市建委副主任

  清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工处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杜秀林(兼)

  副主任:薛瑞哲 市建工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