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公布日期:1995-05-26施行日期:1995-05-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5-26
施行日期 1995-05-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环法[1995]206号来函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局,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不包括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部门。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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