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意见和省国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8]121号)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从七月十五日起,积极组织力量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发现有偷税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局在清查登记中,要认真清查加油站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所办登记是否和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认真登记填写《加油站基本情况登记表》、《加油站领用发票情况调查表》和《加油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税务人员在检查加油站时,要认真核查登记加油机加油累计数量,并通知加油站不许擅自调整累计数量,待铅封时将所登记的累计数量做为初始数据登记《加油站管理手册》。

  四、从七月二十日开始,全市各加油站必须统一使用《沈阳市成品油销售发票》,凡购买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数量大小,金额多少,是否需要发票,加油站必须开具发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或不开发票的,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各局对加油站清理登记后,要分工稽查科或税务所承包,采取多种形式,经常不定期地突击检查各加油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检查发票开具数量和加油机累计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申报销售量与加油机记载数量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必须查清原因,对偷税者,要给予严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法库、康平国税局要与当地技术监督局联系,尽快开展对加油站加油机的铅封工作,共同做好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

  七、各局要在七月二十日前,将清理登记的有关情况和《加油站基本情况汇总表》,《加油站领用发票情况调查表》上报市局。并及时总结上报对加油站进行税收管理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