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门前和居民住宅区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城区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门前三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具体要求:(一)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三)包秩序。制止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牵乱挂及其它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一)城区由环卫所清扫的主次干道两侧各单位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环卫处负责管理。(二)东风汽车公司所清扫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代管。(三)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将“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到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四)城区内的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负责搞好“三包”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必须按年度分别与市环卫处、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三包管理费。

  第七条 各责任区的“门前三包”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聘用派人,统一取费用,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有奖有罚的制度。

  第八条 门前三包员聘用办法:城区主次干道的三包员由市环卫处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东风汽车公司所管路段的三包员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聘用并支付工资;居民区、背街小巷的三包员,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各责任区不准聘用兼职人员为三包员,三包员必须专职负责三包工作,不准兼职其它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三)检查落实“门前三包”收费及使用情况。(四)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五)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六)负责门前三包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户的责任:(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卫、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三)配合协助门前三包员开展工作,搞好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二)管好责任区内的果皮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负责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四)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对出现严重损坏花草树木及设施的行为,三包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六)对发生打斗殴的现象,要主动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七)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员与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应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业务管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必须携带清扫工具,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上岗,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收费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主要靠“门前三包”服务收入解决,责任区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拨给部分辅助经费。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授权给门前三包员某些执法权,并负责执法情况的检查。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发票或罚款单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堰市市区容貌管理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十政[1987]17号文件即《“门前三包”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