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2-12-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把握科学前沿,以促进我国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与繁荣。

  第二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以中央所属科研机构和重点高等学校为主,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五条 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2月15日开始,3月31日截止。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八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九条 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十条 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为郑重表示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及核对填写内容与软盘录制内容的一致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十五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一式六份)统一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将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综合计划局;并同时报送本单位应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各类项目时,均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按项交纳评审费,由申请者所在单位统一汇寄科学基金委员会。未交纳评审费的申请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了解申请事宜、购买申请表格和有关资料、复制申请书简表录入程序,可迳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或就近到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组长单位联系。

  第四章 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为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特设立青年科学基金。

  第十九条 青年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

  1.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2.已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需推荐)。

  3.具有领导一个研究组开展创新研究工作的能力。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体。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如要求继续资助,可申报其它类型项目。

  第五章 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科学研究基础薄弱地区研究工作的支持,促进全民族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地区科学基金。

  第二十二条 地区科学基金接受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西藏、广西、海南、云南、贵州、江西等省、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属单位(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为主)科研人员的申请。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限定地区内的国务院各部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的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地区在上述限定地区兼职的科研人员均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合作者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外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前按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申请时间通过国内接收单位提出申请。项目获准后,待申请者回国工作,即予资助。保留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 外籍客座科研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在内地进行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及兼聘人员(兼聘期内)不得申请或参加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科学基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其当年及次年申请资格。对情节恶劣者,将通报批评,直至永远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8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申请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