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我部对原有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指定印刷厂根据此样本印制,并由预审部门监制和保管。
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制订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6年11月14日
(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略)
公布日期:1996-11-14施行日期:1996-11-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6]7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1-14
施行日期 1996-11-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我部对原有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指定印刷厂根据此样本印制,并由预审部门监制和保管。
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制订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6年11月14日
(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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