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保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我部对原有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指定印刷厂根据此样本印制,并由预审部门监制和保管。

  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制订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6年11月14日

  (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