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开发区,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

  现将《九江市“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到2000年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九江市“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全省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现到200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全市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水平,部分县区的环境质量要有所改善的环境保护目标,现提出我市“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强化达标排放,加快限期治理

  按照《决定》中关于“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企业要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要求,必须切实采取以下措施:

  1、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提交达标排放计划,提出达标措施。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经济综合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计划进行审查,编制本辖区达标排放限期治理计划。首先安排的限期治理项目应当是重点控制区域、流域内超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危害突出,扰民严重的工业企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限期治理计划和规定的权限,依法下达限期治理的任务;本级政府无权下达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限期治理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尽快向政府提出建议,予以关、停、并、转。

  4、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委、经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对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由下达限期治理的同级政府环保部门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或转产。限期治理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5、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控制工作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应协同抓紧抓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治理设施按时验收。

  二、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市、县(市、区、山)环保部门必须在九八年十月底前完成水、气、渣、声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排放去向及排放达标状况,并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完成汇总分析,实现动态管理。

  2、在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山)环保部门要结合市环保局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的削减指数,九八年底以前提出实现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实施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3、各县(市、区、山)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分解到重点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分解原则是在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省市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对重点污染企业、行业和地区、危害大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要按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加大力度整治,确保重点削减。对环境敏感地区要严厉监控。

  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核定制度,对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要重点整治,定期定量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依法征收排污费。

  5、要按总量控制要求,完善计量和监测手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所有排污企业都应建立排污口标志,对主要排污口要逐步装配计量装置,便于加强监控。

  6、县(市、区、山)环保部门要监督各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目标制定本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7、要实行排污核定制度,将总量控制工作纳入环境治理规划,通过强化实施管理制度,有效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8、对新、扩、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必须坚持“以新带老”和“总量控制”原则。建设项目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应在本企业或本地区相应削减,以达到项目在地区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控制水质和固体废物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

  1、要加强市区甘棠湖的综合整治步伐,做好综合整理的前期工作和基础配套工作。要加强修河、博阳河、长河、潦河以及较大湖泊的水质控制工作,确保达到确定的功能区要求。

  2、必须加强对已关停的5000吨以下小型化学制浆造纸和其他“十五种”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反弹。

  3、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住固体废物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市转移,严格控制市外固体废物转移到我市贮存和处置。

  4、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各县(市、区、山)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整治老污染源,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

  四、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1、各县(市、区、山)环保部门要按照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总量控制。凡达不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或采取使用低硫煤,以达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要求。

  2、庐山区、浔阳区要加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控制区的建设,严格按照“两控区”建设要求加强管理,使“两控区”面积逐年增加。

  3、在市中心区严控新上一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市区饮食炉灶要逐步推广使用液化气、柴油等清洁燃料,限制饮食行业直接使用燃煤炉灶,力争2000年前市区气化率达90%以上。

  4、加大对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机动车排气管理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我市新老机动车排气的监督管理,未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准行驶。

  5、加强城市工业噪声、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的污染防治。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实行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制度,对噪声扰民的建筑施工工程应限制其夜间施工时间或令其采取防治噪声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交通及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6、各级环保部门应协同各级经贸委监督企业限期停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并防止易地转移。

  五、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观念,提高污染管理人员技术素质

  1、环境保护关系到全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保护环境实质上就是保护生产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市人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各级环保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管理人员学习污染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

  3、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基础能力建设,充实污染控制管理的技术队伍,逐步实现执法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