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暂行减免的议案》,决定批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公布日期:1998-05-29施行日期:1998-05-29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5-29
施行日期 1998-05-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