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已经省政府豫政[1997]79号文批转执行。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财政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按照豫政[1997]79号文件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收取委托手续,并制订必要的工作程序、制度和收费监管办法,抓紧组织落实。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益的征管及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管行为,维护政党的征管、使用秩序。土地部门工作人口曲在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收益时,必须持证上岗,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土地收专用标据”,否则,用地单位或个人胡权拒付。今后,未经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3、市财政局与市土地局可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在新的收费标准未发布前,具体收费标准仍按新政[1994]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7]7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省土地收益征管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报告

省政府: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土地资产效益不断提高。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土地隐形市场活跃,一些地方违法用地、压低地价,截留、坐支、挪用土地资产收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严重。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豫发[1997]8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土地管理“五统一”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的管理

  1、强化政府行为,依法统一征地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是政府行为。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重用计划,代表政府依法统一征用集体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向村组协商征地和发生补偿关系。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切实发行职责,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新征用或收回的国有土地,原则上应由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综合开发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依法进行出让,逐步减少生地和毛地供应量。

  2、垄断出让市场,规范出让行为

  建立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各市、县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制定当地基准地价,根据授权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垄断,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价款必须以倾向形式签定。受让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要全部在合同价款中反映,不得在合同之外以任何名义另签协议向受让人收取费用。严禁以道路、桥梁等实物抵顶出让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受让方及时足额缴纳出让金,不得为欠交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证。

  土地出让方式以拍卖、招标为主。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协议方式出让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省公布的最低价,并向社会公布成交价格。出让金最低限价由省土地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土地出让前,必须经过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出让金额的依据。严禁在地价评估及确认中弄虚作假,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认真清理土地隐形市场,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豫政[1997]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地产市场的通知》(豫政[1995]24号)要求,清理本辖区内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原划拨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严格依法处理。清理整顿情况由各市地土地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向省土地管理局报告。

  (二)凡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申报登记,经依法处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如下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1、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转让方按标定地价的40?/FONT>60%补缴土地出让金,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联建分房和入股、联营以及以地换房、换物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2、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出租方补缴土地收益,其补缴标准由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其准地价和出租面积确定。对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金融、娱乐等用途,而使用权未变更的,按出租土地使用权处理。

  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抵押方按每年不低于抵押金额1%的比例缴纳土地收益,不满一年的按月份折算。

  三、今后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1、凡经批准允许转让并补办出让手续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并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转让方进行补偿;

  2、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按标定地价的40?/FONT>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3、经批准允许出租或抵押的,应由出租方或抵押方按上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四)对于隐瞒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和拒不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单位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财政、财务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一)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土地租金、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均为财政收,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全额上交财政,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严禁以收费名义或以变相收费的方式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截留财政收;各级已列入收费管理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征收项目,要由财政、土地、物价等部门联合进行清理,一律纠正。违者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将截留的收全部收缴上一级财政。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征收的征管部门,可委托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代征部门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未经财政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对1997年1月1日年后发生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7]6号)执行,并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缴省财政,对不按比例足额上交或拒不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对压低地价或将应出让土地使用权转为划拨的,除要求补缴因此减少的省级收入外,将按省公布的最低限价收缴全部价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报小政府审批。凡截留、坐支和随意减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违纪资金一律由省财政全部收缴。以实物抵顶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的,按截留坐支土收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监察和审计监督,定期开展扫法检查和专项审计,严肃用地纪律和财经纪律。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越权批地、违法征地、违法用地、以权代法、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压低地价或在地价评估及确认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