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章的监督,规范规章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沈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规章备案的组织、综合、协调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规章备案材料报送法工委。

  规章备案材料包括:

  (一)规章备案报告;

  (二)规章;

  (三)制定规章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五条 法工委收到规章备案材料后,对规章予以登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送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

  对审查职责不明确的规章,由法工委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两个以上工作机构对规章均有审查职责,发生争议的,由法工委协调解决。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就规章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违背的问题进行审查。

  第八条 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规章,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议市政府自行改正或撤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