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公布日期:1998-04-20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8]9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4-20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转《关于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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