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步伐,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实施,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下列用地可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一)商业、服务业、旅游业、贸易咨询业、金融业和娱乐业用地;

  (二)豪华住宅及商品住宅用地;

  (三)成片开发的土地;

  (四)其他适合招标或拍卖的土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是指招标人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本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拍卖,是指拍卖人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本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招标人、拍卖人,是大庆市人民政府;所称的投标人、竞卖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由市土地、规划、计划、建设、房产、公用事业、财政、国有资产、环保等部门和拍卖行组成,负责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其投放量应与城镇土地资源、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要求、条件及附图),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拟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招标、拍卖。宗地地价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书;底价应由市建设、规划、土地、公用事业、房产、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宗地地价、环境差价和配套费等因素共同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要全部上缴市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时,可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投标截止日前30日内在《大庆日报》或覆盖面更广的报纸上登载招标通告。

  第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方可密封;投标者为个人的,由投标人本人签名。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应当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

  标书一经投入,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人经过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对标书和标书附件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有效。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投标的;

  (二)标书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七)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仍未到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的。

  第十六条 招标的底价应当保密。招标委员会和工作人员对底价负有保密责任。

  底价被泄露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通知投标人;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在招标过程中,全部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时,应当宣布无效(但采用综合评标的成片土地开发,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出席开标的委员全体同意,可以确定中标价)。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重新确定中标人或另行组织招标。

  经过评标和定标确定的中标人,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在中标后7日内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应附具规划要点),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到市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再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中标6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标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返还未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一个工作日内,招标人返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时间组织建设设计,并到市规划部门报请批准规划和单体方案设计,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消防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二十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时,可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于拍卖前30日内在《大庆日报》或覆盖面更广的报纸上登载拍卖通告。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竞买申请(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竞买申请进行审查,以确保是否有效。

  下列申请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四)委托代理文件不齐全的;

  (五)拍卖会前一个工作日,履约保证金仍未到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的。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经过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经过竞价,以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竞得人一经确定,应当场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应附具规划要点),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定金;然后到市计划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再到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竞得人在60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拍卖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返还未竞得人全部履约保证金;竞得人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一个工作日内,拍卖人返还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建设设计,并到市规划部门报请批准规划和单体方案设计,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消防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划部门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虚伪文件、隐瞒事实或以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定金不予返还;招标人或拍卖人可请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本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即为违约,招标人或拍卖人可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招标人或拍卖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返还出让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逾期一年未动工的,可征收其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如确因不可抗力或经政府批准,可免除上述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及再转让时的受让方,擅自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要点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予返还的履约保证金和土地使用者赔偿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