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工业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市)经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经贸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逃税收优惠,特制定《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