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营业性停车场的批复》(海府函[1998]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通知辖区内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要切实加强停车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停车场应使用地税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证分局及其它分局要加强发票检查,严禁使用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堵塞税收漏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