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营业性停车场的批复》(海府函[1998]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通知辖区内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要切实加强停车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停车场应使用地税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证分局及其它分局要加强发票检查,严禁使用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堵塞税收漏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8-04-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津国税一[1998]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4-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局属各单位:
现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营业性停车场的批复》(海府函[1998]9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通知辖区内经营停车场的企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要切实加强停车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停车场应使用地税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证分局及其它分局要加强发票检查,严禁使用收据等不合法票据。堵塞税收漏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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