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河北省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况的农业户口家庭:

(一)依法实行晚婚、晚育的;

(二)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农林、水、畜、牧、科技、卫生 、教育、乡镇企业、民政、银行、保险、工商、税务、土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做好农村计划生育优待工作。

第四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符合发放宅基地,优先审批;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招工或者安排在乡(镇)、村企业就业;

(三)在乡(镇)、村企业(含个体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国家干部职工奖励婚假和奖励产假的待遇,奖励婚假15天,奖励产假45天,在休奖励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如不体奖励婚产假的,也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岁止,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或者给同等价值的物质奖励。经本人同意,也可用同等金额的奖金为其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符合《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条件,自愿不再生育二胎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投保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由村委会减半安排所应承担的义务工;

(三)卫生部门对0-6岁儿童优先优惠实行系列保健管理;

(四)独生子女优先入本乡(镇)、村集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初中的免收杂费;

(五)独生子女参加省内中考、高考和招工考试在录取时给予10分的照顾,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六)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择位,优先审批;

(七)如以法人代表身份办企业;优先提供场地,并在三年内免交土地占用费;

(八)利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进行农业开发的,在五年内免交土地承包费;

(九)已承包的土地、果园、荒坡等,在家庭人口减少时不得收回,由家人继续承包;

(十)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优待;

(十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放扶贫款、安排扶贫项目和致富技术培训。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救济;

(十二)优先、优惠提供良品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和指导病虫害防治。如办企业、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及土地占用等事宜。

第六条 计划内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且夫妻一方按规定实行结扎手术的享受下列优待:

(一)实行结扎手述期间,由村委员会组织帮种帮收;

(二)符合发放宅基地条件的,优先审批;

(三)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险总额不低于500元,其中集体负担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从照顾二胎生育费中列支);

(四)享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一)、(十二)、项优待;

(五)享受本办法第四条(二)项优待。

第七条 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给予下列优待:

(一)有条件的地方,及时解决男方的口粮田和责任田;

(二)享受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优待。

第八条 计划生育及医疗卫生部门对本办法范围的育龄部门每年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育龄妇女免旨体检一次;乡卫生院每年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体检一次。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本办法优待范围内的家庭和家庭成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优惠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的,其资金来源为:

(一)照顾二胎生育费;

(二)计划生育事业费;

(三)计划外生育费;

(四)乡统筹中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

(五)其他可以支付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计划生育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又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停止优待并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同时依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拒不落实优待规定的,当事人可向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举报,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制会同计划生育和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和责令限期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邢台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