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开发区各国内企业、个体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对1997年度的税务登记(外资企业除外)进行验证。现将今年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时间:

  从1998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税务登记的验证时间。

  二、验证范围

  凡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都应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三、验证步骤

  1.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全省统一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 并如实填报。

  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填妥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统一代码证书、个体工商业户业主居民身份证件,私营(含私营)企业以上的纳税人到开发区地税局征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个体工商业户到主管地方税务所办理。

  四、逾期验证的, 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