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发挥现有科技人员作用,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 生产力,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科技服务,并列为本单位内容进行管理。

  第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项目,对承包人可从项目纯收入中,按15%以 上的比例提取劳务报酬。

  第四条 科技人员研制开发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 定,可作为注册资金或资本金。

  第五条 对科技人员引进或研制填补市内空白的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立项和资 金扶持;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分之一,以贷款期限确定贴息期限,给予2年之内的贷款贴息照顾。

  第六条 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资金资助,市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技术带头人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科研、购置设备。

  第七条 设立市政府特贴奖,全市每3年评定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认定,报市政府审批。特贴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特贴3年,标准每月100元。

  (二)在子女升入本市重点高中时,给予加5分照顾,子女就业劳动部门要优先 安排。

  (三)对具有一定领导素质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破格提拔到领导岗位 .(四)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夫妻两地分居者,配偶及子女落户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配偶是在职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并安排工作。

  (五)对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选 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高其政治 待遇。

  第八条 设立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

  (一)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条件: 凡量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年增利税总额在300万元以 上的;种植业的科技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新增效益在2000万元以上的; 养殖业新增效益300万元以上的(必须附有当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

  (二)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奖励标准: 新增利税(实缴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奖励10万元;新增利税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奖励20万元;新增利税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对获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奖励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 一套。

  (四)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由市重大科技成果效益贡献奖评委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我市从事科技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有关 部门要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申报、鉴定、评奖,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