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8-02-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1998]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8-02-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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