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廉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安铺冷冻厂征税问题的请示》(廉地税函[1997]0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安铺冷冻厂利用本厂的冷库为顾客存放水产品或果菜保鲜的行为,属于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因此,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应对该厂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按照“服务业————仓储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附:《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国税发[1993]149号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