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1998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7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1998年配额产品目录

     二、1998年特定产品目录

  附件:

  一、1998年配额产品目录

  二、1998年特定产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