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20030101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工作,完善留学工作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留学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关于留学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自从1978年大量派遣留学人员以来,我院制定了一系列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保证了留学工作正常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留学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留学工作,现就若干问题制定补充规定。

  一、关于资助留学人最回国和为国服务的项目

  1.王宽诚科研奖金项目资助回国工作的最低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2个月。

  2.留学经费择优支持回国工作基金重点资助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国内缺乏工作基础,以及有创新思想,在新的学科领域从事研究工作的回国留学人员,为其在国内开展工作提供启动支持。申请者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资助强度为2一5万元。

  该基金也为回国从事短期合作研究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留学人员提供资助,费用由研究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受资助者在国内工作期间的食宿和交通。

  3.院留学经费继续鼓励和支持举办旨在促进交流、沟通信息和增进了解,有在海外的中国学者参加的中国青年学者学术讨论会和留学人员回国举办讲习班以及开展其它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承办单位应在上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会议议题、意义、规模和举力、时间等。

  二、关于院公费留学人员选派

  1.选派原则

  (1)院公费留学主要是在科研、开发、教学和管理人员中选派中、高级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不派出国攻读学位的研究生。

  (2)院公费留学重点培养年轻的业务骨干,以30至45岁人员为主。短期项目选派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正高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5岁,副高职人员原则上不翘过50岁。

  (3)申请院公费留学计划的人员,应系我院正式职工,在我院的工作年限不得少于2年。

  (4)院公费留学要注意博采各国之长,并选派到学术水平高,工作环境好,专业对口的大学、科研机构和高科技部门。

  (5)根据需要,部分没有国外工作经历且年龄在45岁以下的正高职和40岁以下的副高职人员的院公费留学期限可为一年。

  (6)成组配套项目主要根据我院科学发展和人才建设的需要,针对我院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及大科学工程、重大项目统筹安排,以培养该领域的学术骨干群体为目的,定向选派。留学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2.报批及派遣

  (1)院每年通知受理院公费出国留学年度选派计划中报工作并公布留学计划项目指南,单位应向全体人员公布,按留学计划项目要求申报,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院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2)院公费留学年度选派计划不再单列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外语、专利以及其他管理类出国留学选派计划,此类人员在院公费留学年度选派计划内选择相应项目申报。

  (3)按院有关规定,院青年科学家一等奖和毕业后留院工作的院长奖学金特别获奖人员5年内可享受一次院公费出国留学待遇。此类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根据院公费留学年度选派计划的要求选择相应项目申报(附获奖证书复印件),院核准后颁发"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通知书"(以下简称"留学通知书"),凭"留学通知书"办理出国手续。不受理临时要求办理出国手续的申请。

  (4)院公费留学计划中的短期出国项目和成组配套项目实行每年两次申报的办法。其它项目均一次申报审批。

  (5)在院公费留学年度选派计划宏观指导下,各单位应结合自己的科研方向和领域,认真做好遴选和推荐工作,并按要求填报《出国留学计划申请表》。

  (6)经院批准的留学计划原则上不延期派出和变更留学身份,特殊情况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报院审批。超过期限未能派出,留学计划指标作废。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无论留学期限长短,一律持用因私普通护照(赴互免签证的国家除外)。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赴港通签证和签注。

  3.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要求。

  A.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出国手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为满分的60%及其以上;

  (2)外语本科毕业;

  (3)曾在国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或近5年曾在国外从事讲学、合作研究时间累计半年以上(需派出部门出具证明,注明出国任务、起止时间、国家和单位)能用外语进行交流。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报名参加面试,经面试合格,亦可办理出国手续,(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英语成绩不低于72分;

  (2)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外语成绩为优秀。

  C.赴非英语语种国家留学的人员,如果英语水平已具备以上条件,可不再进行拟去国的语言培训。

  三、关于单位公派和自费留学

  1.单位公派系指单位自筹经费以及单位或个人得到国外的经费资助,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学习为主要目的,选派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单位公派是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对单位公派人员的外语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2.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种渠道。我院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凡符合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有关规定的,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为其办理出国手续提供方便。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要给予关心和爱护,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赴美国的留学人员应办理F或H签证,不得办理J签证。我院不受理96年1月1日以后派出的持签证赴美自费留学人员的豁免申请。

  四、关于延期、改变留学身份及其它

  1.院公费留学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院批准后,可延长一次留学期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

  2.改变留学身份

  (1)改变留学身份系指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要求由访问学者变更为研究生。或受聘于国外的单位从事与原派出计划无关的工作,或要求延长留学期限超过一年以上以及持J-1签证公派赴美留学人员申请免除回国服务义务等。

  (2)申请改变留学身份者,应归还院和派出单位为其提供的一切与出国留学有关的费用。院公费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出国国际旅费及院里为其支付的其它费用直接还给院里,派出单位不得截留。国内工资及派单位为其支付的其它费用还给派出单位。

  (3)申请人与派出单位结清关系后,将申请材料报院教育局审批。院公费留学人员需一次还清全部费用。还款用现金或支票均可。支票开头写: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注明"归还留学费用".(注。支票托收期为1-2个月)

  (4)对于少数没有博士学位的年青的院公费访问学者,确有机会和能力攻读博士学位,又是派出单位需要培养的骨干,在申请改变留学身份时,先按(2)、(3)条结清与派出单位和院的经济关系。若能保证在三年内获得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又是派出单位对口专业方向并即回到派出单位工作的,经院、派出单位和本人三方签订协议书,可在其回国工作后,将其偿还的院公费留学费用退还本人。

  (5)归还费用原则上原支付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结算单位不得硬性要求对方一搞还外汇。若本人愿意全部用外汇归还,人民可部分按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结算。

  3.为完善留学管理工作,提高留学工作的效益,检查留学效果,凡公派留学人员(含院公费和单位公派)回国后应填写《回国留学人员总结表》,在一个月内寄院教育局。

  4.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和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原则与被选派者签订出国留学协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可根据当际情况,试行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的办法。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在院教育局。

  中国科学院
19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