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将《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公布日期:1997-12-31施行日期:1997-12-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7-12-31
施行日期 1997-12-3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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